1、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,实行出院直补制。即患者入院时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(户籍证明)、户口薄、医疗证,并向医院足额交付押金,患者出院时,由医院新农合工作人员按新农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核、计算出应予补偿金额,并由就诊医院先垫付给患者。市、县、乡定点医疗机构报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,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后直接向市、县、乡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补偿款。
2、参合农民到市域外住院就医(或市域外转诊)须到县级新农合管理登记备案。市外就医应选择当地新农合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(或公立医院),并于出院后1个月内(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个月)由本人或亲属持住院收费专用发票、住院费用清单、诊断证明、出院证、入院证、住院病历复印件、身份证(户籍证明)、医疗证、户口簿、外出治疗介绍信到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,跨年度者不能超过次年的2月底,逾期不予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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